(2016)冀0684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小伟与赵如、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伟,赵如,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87号原告杨小伟。被告赵如。被告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伟与被告赵如、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如、杨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如、杨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如、杨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小伟负担。审 判 长 程革江审 判 员 赵凤启助理审判员 宫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满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