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立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立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9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立君,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陈凤久,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立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立民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立君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周立君提供户口、计划外生育费专用票据、2000年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承包费收据、四平市委文件、(2006)公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村会计证言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2.一九九八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向阳坡村委会将向阳坡六屯的0.27公顷土地(给第三胎子女补地)发包给周立君承包经营,并由周立君一直经营至2013年年末,向阳坡村委会于2014年3月22日以周立君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为由,申请土地仲裁部门终止了双方的土地经营权,村委会将该0.27公顷土地收回。其实周立君已经从1998年经营该0.27公顷土地至2013年末,该0.27公顷土地系为第三胎子女所补,并非周立君另外承包的土地,故村委会不该收回0.27公顷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周立君诉请确认其享有公主岭市刘房子镇向阳坡村村民委员会1998年发包的0.27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的情形,���立君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且周立君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周立君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立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立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任秀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