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柏乡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冯增群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柏乡县国土资源局,冯增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24行审3号申请人柏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郝顺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增群,男,1955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柏乡县。申请人柏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冯增群作出的《柏国土局执罚字[2015]第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处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柏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柏乡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柏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李统礼审 判 员 王韵珍人民陪审员 侯丽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