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俊民与内黄县城关镇西张(仗)保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民,内黄县城关镇西张(仗)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80号原告赵俊民,男,1956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城关镇西仗保村。身份证号码:410527195603100016.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秦艳璐,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黄县城关镇西张(仗)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负责人李合旺,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俊民与被告内黄县城关镇西张保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俊民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俊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