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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袁辉申请刘延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辉,刘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袁辉,女,汉族,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红庙路。被执行人刘延贵,女,汉族,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袁辉申请刘延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辉于2016-5-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XX代理审判员  李东红代理审判员  徐玉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