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投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法定代表人:畅耀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投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康敬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3022-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系单纯的工程欠款纠纷,为一般债权债务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被告(上诉人)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在昌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且诉讼争议的标的额也没有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所以原审法院以专属管辖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金标审判员 郑 延审判员 董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