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振才与董建才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才,董建才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873号原告孙振才,男,汉族,1935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涿州市。被告董建才,男,汉族,1942年1月20日生,住涿州市。原告孙振才诉被告董建才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老家沙庄村有自己的一处宅基,原告早些年一直在外地工作,退休后落叶归根,准备回老家宅基内居住,可回来之后发现邻居董建才盖了一堵墙,完全把原告进出自己家的走道堵死了。后来才知道被告已经盖了2年了。原告跟被告协商不成,原告找到村委会解决此事,村委会认可这是原告的走道,但是也解决不了。没有办法,原告只好起诉。综上,被告违法在官道上垒墙,将原告唯一的回家的路给堵死了,造成原告无法回自己家,为此,原告诉之贵院,望法院尽快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围墙。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所建院墙是在原、被告哪方的宅基范围内,原、被告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只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振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立新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红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