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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维善,陕西省白水县龙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51号申请人吴维善,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白水县龙泉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经营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白水民初字005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白水县龙泉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因企业经营困难仅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10000元),权利人已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151号案件终结执行。日后,被执行人有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占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