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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肖仕喜与王全水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仕喜,王全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肖仕喜,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全水,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肖仕喜申请执行王全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全水已按照(2016)豫0622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