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3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练思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思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练思煌,男,于广东省信宜县,身份证号码:×××90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珠海市金湾区,2013年12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清华,男,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思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思煌及其辩护人陈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同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练思煌化名“黄文星”,在被害人余某甲购买开平市水口镇民福路29号绿苑山庄6区3幢303房过程中,谎称自己熟悉上述楼盘开发商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帮助余某甲成功、快速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证,并采取伪造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收据、承诺书及房屋产权证冒充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房款的手法,从被害人余某甲处骗得购房款295000元。经查实:被害人余某甲于2015年8月29日向被告人练思煌提供的户名为“黄某挽”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卡号:62×××54)汇款155000元;同年9月25日及30日,余某甲通过银行汇款、网银转账向被告人练思煌的中国银行帐户(卡号:62×××61)共汇入14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练思煌逃匿。直至2015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在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美平一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将其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余某甲、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马某、张某乙、罗某练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情况说明、银行帐号交易明细、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伪造的收据及承诺书、绿苑山庄2期紫微御墅认购书、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微信及短信记录图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思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练思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练思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练思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练思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余建洪被诈骗的人民币29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