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杜香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香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102民初1196号原告:杜香平,河北万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德志,石家庄市桥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8号。法定负责人:杜秋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会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16时3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本院依法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就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等诉至本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5402.8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杜香平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69185元。此后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告不再追究。其他别无争议。诉讼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徐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