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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宋肖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肖霄,陈建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9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肖霄,女,1963年9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军,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宋肖霄因与被申请人陈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肖霄申请再审称:第一、一审法院判决我赔偿陈建军××0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我与陈建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朝阳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判决为无效。对于已经被判决为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却将无效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作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数额的基础依据。对于无效的合同,不存在正常履约的房屋价款问题,也不存在正常履约出售房屋的差额问题,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我赔偿陈建军信赖利益损失的数额,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由我承担信赖利益损失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第二、我不应当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第三、本案应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补充协议》有关合同无效的约定及《合同法》113条的规定;第四、二审判决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宋肖霄与陈建军于2010年1月22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对此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宋肖霄系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宋肖霄出具一份书面声明,称其作为诉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因宋肖霄擅自处分涉案房屋,损害了共有人的合法利益,导致《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宋肖霄对合同无效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由此给陈建军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宋肖霄应予赔偿。二审法院根据评估报告及评估单位的回复,以及宋肖霄负有全部过错责任等情况,确定宋肖霄赔偿陈建军经济损失的数额,处理并无不当。宋肖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宋肖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肖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   春   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梦书记员常雨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