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与被告牟光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牟光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243号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兴隆街7号1号楼附6、7、8号。负责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巍,女,汉族,1972年6月17日生,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职员,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牟光仁,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诉被告牟光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朝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宏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