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8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钰、孙素英等与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阮仁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钰,孙素英,周磊,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阮仁龙,张志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469号原告周钰。原告孙素英。原告周磊。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燕,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聪瑞。被告阮仁龙。被告张志华。被告阮仁龙、张志华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锦殿,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钰、孙素英、周磊诉被告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阮仁龙、被告张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钰、孙素英、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4元,减半收取计1,992元,由原告周钰、孙素英、周磊负担。审判员 朱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振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