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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邓阳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938号罪犯邓阳明,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阳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邓阳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阳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已交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阳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阳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阿桑审判长  梁建扬审判长  怀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国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