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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885号原告王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