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吴学涛诉被告吴学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涛,吴学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686号原告:吴学涛。被告:吴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涛诉被告吴学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志    立审判员 冯伟人民陪审员徐连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新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