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4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林某甲,林某乙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8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6日开始,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与同案人林某光、魏某某(均在逃)合伙在潮南区峡山街道西沟工业区雅鸿达化妆品厂后面小卖部前开设一“鱼虾蟹”赌摊聚众赌博。同月8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摊,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乙,并缴获“鱼虾蟹”图纸1张等赌具。该赌摊开设期间,先后有40人以上到场参与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发案现场、赌具拍照,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实材料和证人叶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2月7日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在潮南区峡山街道西沟村老华龙超市后面的空地上开设一“暗宝”赌摊聚众赌博。同月14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摊,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和参赌人员林某乙、林某丙,并缴获赌具“暗宝”2个、木板1块和赌资人民币1800元。该赌摊开设期间,先后有20人以上到场参与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案现场、赌具、赌资拍照,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和证人林某丙、林某丁、林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或单独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均自愿认罪,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宏新代理审判员 陈晓鹏人民陪审员 吴宏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膺豪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人事特定活动,进行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3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