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6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赵兴礼、田学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赵兴礼,田学英,赵兴旺,王爱荣,赵兴龙,蒋艳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6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3号。单位负责人吕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兴礼。被执行人田学英。被执行人赵兴旺。被执行人王爱荣。被执行人赵兴龙。被执行人蒋艳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兴礼、田学英、赵兴旺、孙美红、赵兴龙、蒋艳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兴礼、田学英、赵兴旺、孙美红、赵兴龙、蒋艳勤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