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秀碧与何伟洪、何贻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碧,何伟洪,何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碧,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何伟洪,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何贻杰,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陈秀碧与被执行人何伟洪、何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8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8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