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化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878号罪犯化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罪犯化某因犯抢窃罪,于2011年9月被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2月2日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甬慈刑初字第18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化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化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化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化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化某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