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娄国安与潘为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国安,潘为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724号原告:娄国安。被告:潘为杭。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国安为与被告潘为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国安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