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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娄国安与潘为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国安,潘为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724号原告:娄国安。被告:潘为杭。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国安为与被告潘为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国安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