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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广玉与陈桂兰继承纠纷2016民初42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5民初4230号原告:李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路遥,系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当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单》,通���原告于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本案受理费。但至今原告仍未向本院缴交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故应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子彦人民陪审员  陈昌源人民陪审员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