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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冯维新与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厂、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维新,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厂,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冯维新。被执行人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厂。法定代表人俞纯实,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延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维新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厂、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待岗生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64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648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