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钟图强交通肇事罪2016刑初58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刑初5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6]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度,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无证驾驶粤A×××××大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黄埔区宏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开创大道路口往南右转弯时,遇被害人宋某甲驾驶无号牌自行车经过,结果粤A×××××大型普通客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宋某甲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钟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甲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钟某立刻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并报警。2016年1月8日,被告人钟某主动前往交警部门接受处理。2016年1月5日,被告人钟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1.9万元,已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属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宋廷平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涉案车辆照片、穗公交(萝)车检字第201500067-01号、201500067-0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穗公交萝认字[2015]第440128201500067_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监控视频以及《视频资料说明》和《关于更改案发时间的情况说明》、《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第(萝)昌201508152号、201508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穗埔公(司)鉴(伤)字[2015]J-3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书》、收据、《到案经过》、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⒈被告人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⒉被告人钟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文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妍李日欢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