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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玉伟于杨铁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伟,杨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伟,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杨铁山,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李玉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铁山支付欠款1009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铁山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铁山银行存款101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铁山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