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樊利与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利,阮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民初881号原告樊利,居民。被告阮辉,居民。原告樊利与被告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阮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利诉称,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8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阮辉书面辩称,借款属实,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被告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及原告所提出的相关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阮辉向原告樊利借款30000元,并于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樊利先生人民币现金¥30000元(叁万元)整借款人阮辉日期2015年3月20日”。后经原告樊利催讨,被告阮辉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阮辉出具借据向原告樊利借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原告樊利可以催告被告阮辉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经原告樊利催讨,被告阮辉分文未还,因此原告樊利要求被告阮辉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樊利要求被告阮辉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樊利偿还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樊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樊利负担83元,被告阮辉负担2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