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与李杰、方瑞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李杰,方瑞萍,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7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崔国强。被告李杰,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方瑞萍,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叶舟。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与李杰、方瑞萍、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