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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与李杰、方瑞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李杰,方瑞萍,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7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崔国强。被告李杰,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方瑞萍,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叶舟。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与李杰、方瑞萍、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