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乾芬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乾芬(又名李钱芬),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2010年4月16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8月27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上网追逃,2011年9月10日被宁海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2年9月4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上网追逃,2016年4月25日被宁海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辩护人鲍玮琦,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乾芬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葵葵,被告人李乾芬以及辩护人鲍玮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乾芬在负债且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参与戴某在宁海县跃龙街道非法组织的“日日会”、“半月会”的民间标会活动,采用连续入会、会初大肆支付高利标会的方式,标得会款人民币147万元。2008年7月8日,被告人李乾芬等会员不回付会款,导致戴某组织的“日日会”、“半月会”因资金链断裂而倒会。被告人李乾芬支付部分利息、会款外,通过标会方式共骗取人民币40余万元。2009年7月27日,被告人李乾芬被宁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乾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潘某、娄某、竺某、俞某、林某、应某的证言,会账及账目汇总表,借条,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乾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乾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乾芬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辩护人鲍玮琦提出被告人李乾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乾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乾芬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建辉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XX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