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蓉诉被告贾淑梅、贾文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蓉,贾淑梅,贾文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639号原告周蓉,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贾淑梅,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贾文官,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蓉诉被告贾淑梅、贾文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申请对被告贾文官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蓉撤回对被告贾文官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闫 谱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月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