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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执监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杨登云与贾华、贾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云,贾华,贾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99号申请执行人杨登云,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贾华,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贾永平,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职工,现住址同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杨登云申请执行贾华、贾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5686号民事调解的给付内容由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劲 松审判员 王 凤 俊审判员 吉日嘎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