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373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朱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3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张建军律师提出从轻辩护(详见书面辩护词)。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 决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 耀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胡娟(兼)书 记 员 王 子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