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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绥中县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1626号原告刘某。被告绥中县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某,系某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绥中县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