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人石村民委员会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人石村民委员会,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1510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人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光宗,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俊芳。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人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人石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的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人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日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