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9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杨亚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保137号申请人霍金安,男,生于1952年9月29日,汉族,住永年县。被申请人郗高科,男,生于1985年11月15日,汉族,住永年县。被申请人杨亚利,女,生于1985年1月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霍金安与被申请人郗高科、杨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冀0429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郗高科、杨亚利价值51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按照被执行人提举的保全线索及网络查控,该案的保全结果为全部保全。执行员  余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