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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255赵梅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梅,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255号申请执行人赵梅,女,1974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军,男,1968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赵梅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844元,保全费775元,合计1619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李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经核实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申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3255号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冯宪雷执行员 卢天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