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徐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徐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5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住所地:宜春市东风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2166-8。负责人:刘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江平,该行员工,全权代理。被告:徐波,男,1987年1月6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被告徐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计币24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凯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