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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文操、江苏富士莱实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操,江苏富士莱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赛特绒线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02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操,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委托代理人:陈献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珊珊,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富士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香江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吉根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金宝,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义乌市赛特绒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柳青工业区振兴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负责人:陈硕,系该分行行长。委托理人:王烈,系该分行员工。上诉人王文操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文操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文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计11600元,由上诉人王文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郑青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