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钢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6刑初18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红钢,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辽源市人,厨师,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派出所管内,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金华,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6)第16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钢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明茹、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钢及其辩护人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23时许,在本市绿园区皓月大路政府宿舍6楼,被告人赵红钢同事臧岩因被赵红钢殴打而报警,正阳街派出所民警高僖等人接到派警后赶到现场处理,在处置过程中被害人高僖鼻部被赵红钢用头部撞伤。经鉴定:高僖鼻部外伤造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合并左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高僖外伤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合并左侧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人赵红钢系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门诊病历、照片、扣押清单、身份证及人民警察证、证明、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人白东光、李清成、崔国威、臧岩、王明宇、孙桂秋、孙艳秋、张连环、孙立证言、被害人高僖陈述、被告人赵红钢供述与辩解、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红钢以暴力手段妨害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红钢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红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赵红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赵红刚系自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23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政府宿舍6楼,被告人赵红钢同事臧岩因被赵红钢殴打而报警,正阳街派出所民警高僖等人接到派警后赶到现场处理,在处置过程中被害人高僖鼻部被赵红钢用头部撞伤。经鉴定:高僖鼻部外伤造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合并左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高僖外伤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合并左侧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人赵红钢系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赵红钢系被抓获归案。3.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红钢处扣押食品刻花刀一把。4.中国人民解放军二零八医院住院病历:载明被害人高僖因伤住院就医的情况。5.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政治工作处证明及人民警察证:载明被害人高僖现任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正阳街派出所民警,警号107609。6.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被告人赵红钢出生于1974年5月9日等自然情况及该人无前科劣迹。7.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害人高僖鼻部外伤造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合并左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8.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载明被害人高僖外伤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合并左侧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9.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基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告人赵红钢系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0.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治安警察队情况说明:载明安康医院在给被告人赵红钢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时,将姓名误写为赵红钢。11.证人白东光证言:我是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正阳街派出所的警察。2016年3月16日22时许,我和民警高僖、协警员李清成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称在绿园区政府宿舍3门6楼有人被打。我们赶到现场后,找到了报警人,叫臧岩,臧岩说自己被同事赵红钢打了一嘴巴,我们上楼到六楼,找到赵红钢,赵红钢把自己锁在屋里,高僖说开门,他说不开门,高僖就把门推开了.高僖和李清成把赵红钢从房间里带出来了,带到六楼楼梯的时候,高僖发现赵红钢手里有东西,高僖就把东西弄掉了。是一个白钢的,像刀一样的东西。然后高僖用两只手抓着赵红钢的两只手,把他按在墙上,不让他动弹是。赵红钢还说李清成岁数大,让他靠边。赵红钢就使劲的反抗,和高僖厮巴起来了。我就准备上去控制赵红钢,这时,赵红钢突然用头撞向高僖的脸部,然后高僖的鼻子出血了,我们就没再管赵红钢,就扶着高僖下楼,把高僖送到医院了。赵红钢手上拿的东西是一个像刀一样的东西,白钢的。我当时穿警服,反光背心,还有执勤用的警棍。12.证人李清成证言:我是协勤员,单位是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2016年3月16日22时许,我和民警白东光、高僖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称在绿园区政府宿舍3门6楼有人被打。我们赶到现场后,找到了报警人,叫臧岩,臧岩说自己被同事赵红钢打了一嘴巴,我和民警高僖、白东光上到六楼,找到找人的赵红钢,赵红钢在自己的房间里,把门关上了,民警高僖说你开门,赵红钢就是不开门,民警高僖就把门推开了,我和高僖一人拽着赵红钢的一只手,把赵红钢从屋里带出来了,到了六楼楼梯的时候,高僖发现赵红钢手里有东西,就把东西弄掉了,是一个像刀一样的,白钢的东西,高僖就用两只手把赵红钢的两只手按在墙上,不让他动弹,赵红钢说我,你岁数大,你靠边,高和高僖厮扯起来了,赵红钢突然用头顶撞在了高僖的脸上,高僖的鼻子就开始出血了,我就扶着高僖下楼了,把高僖送到了医院。赵红钢手里拿的是一个像刀一样的东西,白钢的。高僖当时明确跟赵红钢说因为他打臧岩一嘴巴,所以要把他带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我当时穿协勤员制服、反光背心,警用装备,还有执勤用的警灯。13.证人崔国威证言:我是正阳一品酒楼后厨改刀的。我和崔国威、厨师姜师傅还有赵红钢住在一个宿舍。2016年3月16日22时许,我和姜师傅(具体名字记不住),还有赵红钢在寝室,赵红钢在寝室刷鞋,姜师傅在玩手机游戏,姜师傅玩手机游戏玩到关键的时候骂了几句人。赵红钢不知道为什么就不愿意了,跟姜师傅说你别骂人,你在骂人我就让你搬出去,不让你在这住。接着赵红钢就把姜师傅的衣服拿出去扔了,姜师傅没说其他的,就直接给我们老板打电话了,跟老板说要不赵师傅不干,要不我不干。然后姜师傅就边打电话边往出走开门走了,这时赵红钢就开始踹别的寝室房门,还说以后谁都别在寝室里骂人。我对门寝室的臧岩接了一句骂人的话,赵红钢进臧岩的寝室打了臧岩一耳光,然后臧岩就报警了。民警到现场后进屋开始敲我们寝室的门,一开始赵红钢把门划上了,过了二、三分钟就把门打开了,民警问完情况后就让赵红钢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走到门口楼梯间的时候,赵红钢就不配合了,赵红钢拽民警衣服,民警也拽着他,我没多看回屋了。回屋一想别出什么事情,我就出去了。这时,赵红钢在楼梯间上站着,民警在五楼和六楼的拐角处捂着鼻子。然后赵红钢就进屋了。民警当时劝赵红钢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赵红钢说他没时间,反正他就是不配合民警执法。我没看到赵红钢在屋里拿刀。14.证人臧岩证言:我被别人打了一耳光,地点在皓月大路与正阳街交汇正阳装潢市场对面政府宿舍三门601室。打我的是我隔壁寝室的赵红钢。2016年3月16日晚22时,我回到宿舍,看到赵红钢从阳台往楼下扔姜师傅洗脸盆,还有鞋和衣服等,我没吱声就回我自己宿舍了。过了一会儿,赵红钢开始踹他旁边的寝室的门,然后,就到我的宿舍说在这里住都不许骂人。我骂了一句,赵红钢就站到我面前,问我刚才说什么呢?然后赵红钢过来就用手打了我一耳光,然后我就报警了。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我领着警察上楼了,进屋后,发现赵红钢把自己宿舍的门锁上了,怎么叫都不开。他跟警察说有种你踹门进来,要不就等明天早晨再来。过了几分钟门被打开了,两名公安人员都着装进到赵红钢屋里,民警问我是不是他,我说就是他,民警告诉他因涉嫌殴打他人,让他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警将赵红钢往出带的时候,我发现他背着手,拿着打皮刀。到刚出门楼梯间的时候,赵红钢就把打皮刀拿到前面去了,民警让他把刀交出来,他不交,两名公安人员就上前把着他胳膊和手,想把他的刀夺下来,赵红钢不放手开始反抗上,在反抗的过程中,一个扬头把民警的鼻子撞出血了,他趁机回到屋里把门反锁了。民警当时就是劝赵红钢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赵红钢说他没空。他是故意用头撞民警的。出警的警察都着装和戴着装备。15.证人王明宇证言:2016年3月16日23时左右,在绿园区皓月大路正阳市场南侧区政府宿舍三门六楼601室,赵红钢和我同事打仗的,我在另一个房间里,没看到他是怎么打警察的,我听到声音很大,应该是厮扯了。16.证人孙桂秋证言:我是赵红钢的母亲,我二十多岁时受过惊吓,精神就不正常了。我儿媳妇跟我说赵红钢好像抑郁了,不太爱说话,后来赵红钢看到我儿媳妇跟同事闹,就开始不正常了,开始出现幻觉,说他老板给他手机上安装窃听器,在我家安装监控了,天天怀疑我儿媳妇在外面有人,心眼儿特别小,看到地上有脚印就问我儿媳妇,然后干仗。后来我儿媳妇受不了就跳楼了,摔成重伤,后来离婚了。他还领我孙子上山,看到驴就说驴在跟自己说话,跟他唠嗑。2014年12月29日在辽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22日出院。2015年秋天的时候,去天宝医院住院住了半个多月。赵红钢犯病时在家就开始来回乱搬东西,把家里东西全都往出扔,砸东西,出现幻觉还多疑,把衣服都拿出来打开,一件一件的摆放,乱花钱,有时候打我,打孩子,他打完我后就跪在我面前承认错误。17.证人孙艳秋证言:我是赵红钢的老姨,赵红钢从小性格孤僻,不跟其他人接触,小心眼多疑,具体他家内部发生啥事我不是特别清楚,有一次我姐带赵红钢去我家串门,进屋后坐着,赵红钢的手就在腿上来回上下拍打脚来回动,眼睛盯着房顶看,后来赵红钢被送医院去的时候我才知道有病,好像是跟他媳妇有关。赵红钢犯病时打他妈打他妹妹,砸东西,家里东西往外扔,把家里供奉的佛像从佛龛里拿出去,放在冰箱上,从冰箱上挪到洗衣机上,反复挪,把自己家的佛像送到寺庙,到时再买回来就是来回倒腾。18.证人孙连环证言:我是赵红钢的老邻居,从小看着他长大的,赵红钢小的时候父亲就没了,性格变的孤僻不太接触外界挺老实的。三、四年前,我看见赵红钢不正常,眼睛发直,不吱声,以前看见我跟我说话,后来见到我就像不认识似的,自言自语,用嘴往外吐气。因为他媳妇跳楼的事,后来警察来了,大伙全都知道他有精神病了。19.证人孙立证言:我是赵红钢的舅舅,一开始赵红钢得的是抑郁症,后来发展成精神分裂了。2014年12月29日在辽源市第二医院住院,诊断是精神分裂(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赵红钢犯病的时候坐立不安,来回走,摔东西,自言自语、有幻觉,小时候就性格孤僻,不愿意接触外界。20.被害人高僖陈述:我是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正阳街派出所的民警。2016年3月16日22时许,我和民警白东光、协警员李清成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称在绿园区政府宿舍3门6楼有人被打。我们赶到现场后,找到了报警人,叫臧岩,臧岩说自己被同事赵红钢打了一嘴巴。我们上楼到六楼,找到赵红钢,赵红钢把自己锁在屋里。我说开门,他说不开门,我就把门推开了。我和李清成把赵红钢从房间里带出来了,带到六楼楼梯的时候,我发现赵红钢手里有一把像刀一样的东西。我就把刀弄掉,用两只手抓着赵红钢的两只手,把他挤在墙角,不让他动弹是。他就使劲反抗,厮扯我的衣服,突然赵红钢用头撞在我的脸部,然后我鼻子出血了,我就松开了。赵红钢就回到自己的房间,我就被送医院了。赵红钢手里拿的是用一个像刀一样的东西,很像土豆削皮的工具。我当时向赵红钢说明因为他打人啦,需要带他回派出所调查。我当时穿的警服,反光背心,警用装备,还有执勤用的警灯。21.被告人赵红钢供述:我打我同事臧岩一嘴巴,不一会警察就来了,传唤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我不配合,在带我的过程中我用头将一名警察的鼻子撞破了。2016年3月16日22时许,在绿园区政府宿舍3门6楼601室门前,我同事臧岩骂了我一句,我就打他一个嘴巴子,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在房间里门锁着,警察看让我开门接受调查,我没开。我说你们要是警察就把门踹开,门就被警察打开了。我当时在里面摆弄刻花刀,警察拽我出去时问我兜里是啥,我就把刀丢地上了。警察就拽我下楼,我拒不配合,就和警察厮扯,我用头部将其中一名警察鼻子撞伤。我当时冲动了,没想那么多。我知道他们是警察,他们穿着反光黄色背心。我知道他们是执行公务,因为我们打架了,他们出警处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赵红钢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赵红钢明知警察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使用暴力妨害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红钢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红钢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红钢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合议庭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赵红钢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红钢是由公安民警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故其到案不具主动性,故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不成立,合议庭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红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革审 判 员 王京京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