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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兴荣与苏虎、苏荣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荣,苏荣奎,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兴荣(张新荣),男,194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苏荣奎,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苏虎,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张兴荣与苏虎、苏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苏虎、苏荣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虎、苏荣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荣奎存款512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