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2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章林标与公为香、孙天一、孙天富、孙海盛、孙圣平、王彦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林标,公为香,孙天一,孙天富,孙海盛,孙圣平,王彦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2285号之二原告:章林标,男,1960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为香,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孙天一,女,2002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孙天富,女,2011年1月2日出生。被告:孙海盛,男,2013年9月30日出生。上述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公为香,系孙天一、孙天富、孙海盛母亲。被告:孙圣平,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被告:王彦英,女,1951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林标诉被告公为香、孙天一、孙天富、孙海盛、孙圣平、王彦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林标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公为香、孙天一、孙天富、孙海盛、孙圣平、王彦英的起诉。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林标撤回对被告公为香、孙天一、孙天富、孙海盛、孙圣平、王彦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3元,由原告章林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