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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付欣欣上诉北京宏天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欣欣,北京宏天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欣欣,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久余,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争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宏天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318室。法定代表人OishiIwa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湘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媛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欣欣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宏天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32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欣欣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付欣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欣欣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付欣欣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