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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周筱赟与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筱赟,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黔01行初36号原告周筱赟,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8910707141被告(原行政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陈昌旭,市长。委托代理人江耀波,毕节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晓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1663326被告(复议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刚,省长。委托代理人向琢,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周筱赟不服被告毕节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毕节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行为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告补充材料,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月14日、18日分别向被告省政府、毕节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组织原、被告各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筱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才亮,被告毕节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江耀波、谢晓静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罗建强,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向琢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为出庭的工作人员冯小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毕节市政府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毕府办公开复函[2015]9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原告周筱赟申请公开“毕节市留守儿童专项救助基金的公开情况(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公开了哪些内容)”的申请答复如下:“……2013年2015年留守儿童关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已在毕节试验区财政信息网公开,您可通过该网站查询(网址:××/)。……如有疑问,可到我市实地了解……”周筱赟不服该答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5年12月7日就原告周筱赟不服上述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黔府行复决字[2015]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周筱赟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并不完全由毕节市政府制作或保管,且毕节市政府也没有为周筱赟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为由,决定维持毕府办公开复函[2015]9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告周筱赟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告毕节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毕节市留守儿童关爱专项救助基金”(即留守儿童关爱资金)公开情况(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公开了哪些内容)的相关信息。被告毕节市政府收到上述申请后,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毕府办公开复函[2015]9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予以答复。原告不服,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告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该答复。原告认为涉案答复及复议决定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省政府作出的黔府行复决字[2015]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二、撤销被告毕节市政府作出的毕府办公开复函[2015]9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判令被告毕节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四、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周筱赟提交的证据及依据有:第一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证明本案涉及政府支出及特定事项的支出,属于审计范畴,原告要求公布留守儿童基金的审计报告或具体支出情况具有合法性、实现性。第二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合法性依据,被告应当主动公开原告所申请的信息。第三组: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2.XXX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节选)。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节选)。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节选)。5.《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13号。6.《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节选)。7.《毕节地区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8.《毕节地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该组证据证明本案被告属政务必须公开的单位,本案诉争的公开内容,属政务全面公开的内容,被告应当将其政务全面公开,留守儿童的保护是政府职责,原告主张权利具有规范性文件依据,被告应当主动公开原告所申请的信息。第四组:1.《毕节日报》2009年11月5日《毕节地区近三年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通报》(节选)。2.《新闻晨报》2012年11月20日《毕节垃圾箱死亡男孩均为本地人》。3.《新京报》2014年4月30日《毕节老师强奸案12女生受害》。4.央广网2015年6月11日《留守儿童的孤独陨落:贵州毕节四兄妹服农药中毒身亡》。5.新华网2015年6月12日《新华网评:不能让临时救助制度流于形式》。6.澎湃新闻2015年6月14日《贵州毕节闷死垃圾箱5留守儿童父母现状:醉酒,改嫁,病死》。7.《长江新闻》2015年7月7日《贵州毕节一小学校长性侵6名留守幼女被判死刑》。8.央广网2015年7月18日《疑因未给同学抄袭毕节15岁留守学生遭多名学生围殴致死》。9.人民网2015年7月29日《追踪:贵州毕节1.7亿元留守儿童专项资金花哪了?》。10.《法制晚报》2015年8月5日《毕节两留守儿童家中被杀》。11.《南风窗》2015年8月5日《毕节留守儿童,何时结束苦难轮回?》。12.澎湃新闻2015年9月10日《紧急寻人!毕节两留守少女结伴离校后失联,父亲无力回乡寻找》。13.澎湃新闻2015年11月24日《毕节9岁留守儿童疑遭电鱼者电死:父亲常年在外母亲9月外出》。14.澎湃新闻×××年1月15日《贵州毕节纳雍3女童外出玩耍未回家失联已3天,警方正调查》。15.网易×××年1月18日《姐弟被杀,毕节魔咒的最新版》。16.人民日报法人微博×××年1月14日发布的微博。17.人民日报法人微博×××年1月15日发布的微博。18.新华社×××年1月15日《做善事也不能随意“拍脑袋”》。19.《新京报》×××年1月15日《救助毕节留守儿童的钱,到底去哪儿了》。20.新华社2013年10月6日专访周筱赟《Maskman:cybermuckrakerrises》。21.《新闻周刊》2012年12月29日评选周筱赟为年度人物。22.央视《面对面》2013年1月6日专访周筱赟《“对质”儿慈会》。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关注毕节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并非恶意炒作,原告要求被告公开涉及毕节留守儿童救助基金使用信息目的正当,是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社会进步。第五组:1.《毕节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2015年7月22日的中国邮政EMS快递单。3.《行政复议申请书》。4.毕节市政府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毕节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及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并证明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毕节市政府辩称:毕节市政府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定要求,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范畴,原告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毕节市政府的答复程序符合法定程序,毕节市政府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原告,程序合法。故毕节市政府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毕节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1.《毕节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毕府办公开复函[2015]9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邮政送达详情单。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公司毕节市营业部提供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该组证据证明毕节市政府已依照法定程序答复周筱赟。第二组:1.毕节试验区财政信息网上公开的“全市2013年2015年留守儿童关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2.毕府办公开复函[2015]2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毕节市《20132015年“留守儿童关爱资金”项目数统计表》。4.毕节市政府网上公开的《毕节市201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3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毕节市201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毕节市201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5.《毕节市2013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报告》。6.《毕节市2014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报告》。7.《毕节市财政局关于门户网站变更的情况说明》。8.《公证书》1。9.《公证书》2。10.《公证书》3。11.《公证书》4。12.《公证书》5。13.《公证书》6。《公证书》7。该组证据证明毕节市政府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第三组:1.《行政复议申请书》;2.市政府有关行政复议答复书;3.黔府行复决字[2015]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5.《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组证据证明省政府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维持了毕节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称毕节市政府“未按法律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失效的。被告省政府辩称:原告周筱赟不服毕节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省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受理、审理了该案,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有效。另根据《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毕节市政府没有为原告周筱赟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因此毕节市政府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毕节市政府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省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第一组:1.《行政复议申请书》。2.黔府行复受字[2015]6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黔府行复决字[2015]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该组证据证明省政府依法受理、审理了该案件,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程序规定。第二组:1.《毕节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毕府办公开复函[2015]9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行政复议答复书》。该组证据证明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清楚。第三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2.《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证明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中的第13项,被告毕节市政府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第13项、第二组证据中的第1项、第三组证据中的第13项证据,被告省政府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中的第4项,被告毕节市政府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第26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告毕节市政府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第4项、第二组证据中的第714项、第三组证据中的第4、5项,本院不予认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筱赟于2015年7月22日通过EMS向被告毕节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毕节市留守儿童专项救助基金的公开情况(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公开了哪些内容)”等政府信息。被告毕节市政府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申请后,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毕府办公开复函[2015]9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2013年2015年留守儿童关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已在毕节试验区财政信息网公开,您可通过该网站查询(网址:××/)。……如有疑问,可到我市实地了解……”原告不服,遂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告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毕节市政府作出的答复,责令毕节市政府按照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省政府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黔府行复受字[2015]6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向原告和毕节市政府进行了送达。2015年10月24日,毕节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向省政府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2015年12月7日,省政府作出黔府行复决字[2015]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周筱赟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并不完全由毕节市政府制作或保管,且毕节市政府也没有为周筱赟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毕府办公开复函[2015]9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015年12月11日,被告省政府向原告周筱赟邮寄了黔府行复决字[2015]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于同月14日签收。原告不服二被告分别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如前所述。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周筱赟向毕节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毕节市政府进行了答复,周筱赟不服该答复,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周筱赟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之规定,毕节市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后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之规定,省政府亦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周筱赟向被告毕节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毕节市留守儿童专项救助基金的公开情况(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公开了哪些内容)”等政府信息。被告毕节市政府答复其留守儿童关爱资金使用情况已在毕节试验区财政信息网上公开,并告知其网址。原告周筱赟亦通过登陆被告毕节市政府告知的网址查询到了留守儿童关爱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毕节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之规定作出的毕府办公开复函[2015]9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省政府经审查后作出黔府行复决字[2015]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毕节市政府所作信息公开答复,该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筱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筱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鲜友谊代理审判员  黄 晓代理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