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文河、张春林等与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河,张春林,赵玉英,范志军,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行初10号原告韩文河。原告张春林。原告赵玉英。原告范志军。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366号。法定代表人刘银亮,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郝莉莉,该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志敏,邢台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文河等四人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文河等诉称,1、《桥西区政府征收决定》不执行市场价格,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不考虑居民的长期生计问题,违背《物权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字(2008)19号文件也规定了同样的内容。《征收决定》既违反了《物权法》,又违反了邢台市政府文件的规定。3、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违反《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4、超越职权行政。《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里说的是“市、县”不包括区,桥西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是超越职权行政。请求:判定《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韩演庄社区城中村改造区域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被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桥西区政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于2011年5月12日依法作出《关于韩演庄社区城中村改造区域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进行了通告。2011年5月13日,区征收部门对上述征收决定及公布该征收决定的通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布征收决定的通告中明确载明并告知“被征收人如不服该征收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10日,原告具状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关于韩演庄社区城中村改造区域房屋征收决定》,次日,对该征收决定及公布该征收决定的通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同时在公布征收决定的通告中,明确告知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被告同时提交了张贴通告的有关证据予以证实。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韩文河等四人2016年1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予驳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文河、张春林、赵玉英、范志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爱群审判员 邢向恩审判员 王怀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