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艳伍结案裁定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164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陈艳伍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于2016年6月20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艳伍经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应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