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08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紫贵与林春、林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083之二号原告黄紫贵。委托代理人江武,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育,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春。被告林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城西二路73-18号。法定代表人陈钊,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柏宏,是该公司员工。原告黄紫贵诉被告林春、林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紫贵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诉称,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害,要求三被告赔偿前期医疗费54032.06元。本院认为,原告黄紫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紫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黄紫贵负担。审判员 韦锦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