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发明与鹤壁市鹤山区鹤壁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发明,鹤壁市鹤山区鹤壁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申发明,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鹤山区鹤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清林,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发明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大吕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大吕寨村村民委员会认可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财政所账目上除了村民的地表裂纹补偿款、耕地赔青补偿款之外的种地绕行费、建桥费属于村民委员会所有。本院在该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费用内予以强制扣划510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6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晋邦审判员 王保军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小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