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海等其���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李会来,邱永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会来,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邱永翠,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李海与李会来、邱永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海于2016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李会来、邱永翠返还借款454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会���、邱永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会来、邱永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海申请执行的标的454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92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诗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