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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樊小生、周雪梅、侯大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樊小生,周雪梅,侯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汝勤,经理。被执行人樊小生,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雪梅,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大军,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樊小生、周雪梅、侯大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樊小生、周雪梅、侯大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4执8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山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