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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293号原告许某某,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被告李某甲,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系李某甲之父。被告段某某,女,汉族。系李某甲之母。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但未获准许。经本院通知,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经通知仍不缴纳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素芳 百度搜索“”